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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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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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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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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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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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公司:指____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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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保管機構:指__________,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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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指依本契約規定,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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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憑證: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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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核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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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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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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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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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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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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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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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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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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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購日: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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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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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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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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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益人名簿: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憑證轉讓、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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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會計年度: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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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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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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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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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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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證券相關商品: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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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事務代理機構:指受經理公司委任,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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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淨發行總面額: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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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購價金: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及反稀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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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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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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