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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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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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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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簽訂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就修正部分,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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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法令未規定時,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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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登記相關事宜,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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