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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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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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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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應以計算日_____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為計算依據,如當日無法取得____________所提供之________,則以當日______所提供之__________替代之。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則以最近__________之收盤匯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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