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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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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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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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前述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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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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