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基金之分割、反分割
    1. 一、經理公司因實務需要進行本基金受益憑證之分割或反分割,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變更本契約相關內容後,依臺灣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2. 二、經理公司應於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分割、反分割議案,並經金管會核准變更本契約相關內容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分割、反分割。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分割、反分割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
    3. 三、經理公司應以整數倍數為分割或反分割之比例,且經受益人會議通過時之分割或反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
    4. 四、經理公司應以執行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基準,依第三項之分割或反分割比例計算本基金分割或反分割後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各受益人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5. 五、經理公司於執行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後,將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數之畸零受益權單位數,依第四項所計算分割或反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畸零受益權單位數所得之金額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款或其他約定(請註明)方式給付之。
    6. 六、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程序終結後,經理公司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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