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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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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及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櫃)後,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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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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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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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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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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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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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者,以終止本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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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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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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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或者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完成簽署其他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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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本基金使用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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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金有上市(櫃)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經經理公司依上市(櫃)契約之規定,申請終止上市(櫃),或經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法令、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或依上市(櫃)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櫃)契約,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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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發生前項第(九)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任一情事時,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授權許可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本契約終止之日,但符合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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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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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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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