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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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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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___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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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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