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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受理、實際申購總價金、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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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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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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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經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證券或期貨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於申購及買回所對應之有價證券或期貨部位或數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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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市場、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等因發生非可預期之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然災害、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而未開市,致申購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購或買回之申請日有不符本契約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營業日定義,經理公司應婉拒已受理之申購或買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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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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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得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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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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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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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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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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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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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市場、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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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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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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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交付或註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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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一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占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___(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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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一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___(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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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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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或買回總價金、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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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述所定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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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之申購與買回總價金之買回者,應以恢復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清單為準,計算其實際申購總價金、申購總價金差額、買回總價金與應交付之本基金受益憑證,經理公司、申購人及受益人並應比照恢復計算日所提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期限交付實際申購總價金、買回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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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者,如未經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者,自恢復給付買回總價金日起,應按經理公司原計算日已計算出之買回總價金,經理公司就實際延緩天數順延給付之。若因前述經理公司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者,受益人亦得按經理公司所公告之實際延緩天數順延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並應依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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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之計算、延緩及恢復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應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