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一、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__%)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______(____%)之比率,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____元整,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三、前一、二項報酬,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
四、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