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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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數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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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指數名稱),係(指數公司名稱)(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所編製及計算,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之名稱。指數授權契約重要內容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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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數提供者授與經理公司(約定使用目的、方式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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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授權費(計費、付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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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數提供者(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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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理公司(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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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數授權契約(契約效期或契約終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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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發生重大情事並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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