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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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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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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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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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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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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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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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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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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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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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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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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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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