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出借
    1. 一、【國內有價證券出借適用】本基金所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以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方式出借者,應依金管會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臺灣證交所營業細則與臺灣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臺灣證交所其他相關規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其他相關規定及本契約規定辦理。
      【外國有價證券出借適用】本基金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之出借,應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當地國(地區)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契約規定辦理。
    2. 二、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逾本基金所持有該有價證券總數額之百分五十。前述比率限制因有關法令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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