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基金成立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櫃)前之限制
    1. 一、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之申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二)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___元。
      3.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____。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五)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六)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但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其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7. (七)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並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8. (八)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作為申購日,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9. (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0. (十)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________元整或其整倍數。
    2.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櫃)日(不含當日)前,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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