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且應於本基金上市(櫃)買賣開始日一日前完成。
    2. 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3.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
    4. 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七、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實際申購總價金之日及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交)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但若申購人未能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或補足完整申購申請文件、預收申購總價金、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或作業準則規定應給付款項,應視為申購失敗,經理公司即不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八、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五)經理公司於本基金上市(櫃)前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六)於本基金成立前,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若受益人委託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或以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開立之專戶所為之申購,則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7.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本基金上市(櫃)後之受益憑證買賣,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臺灣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九、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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