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槓桿型/反向型適用)」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1. 一、金管會: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三、經理公司:指__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4. 四、基金保管機構:指__________,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5.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6. 六、受益人:指依本契約規定,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7. 七、受益憑證: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8. 八、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並符合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經理公司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核准之日。
    9. 九、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10. 十、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於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辦理基金銷售之機構。
    11. 十一、參與證券商: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及營業,領有證券自營商及(或)經紀商執照,具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本基金參與契約,得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申購及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12. 十二、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13. 十三、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1. (一)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二)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三)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14. 十四、營業日:指本國期貨及證券市場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例假日,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15. 十五、申購日: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或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受益憑證,且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16. 十六、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17. 十七、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凡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價金中,計算日時屬於原受益人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所累積之收入,扣除費用部分屬之。
    18. 十八、買回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19. 十九、受益人名簿: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權單位數、受益憑證轉讓、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20. 二十、會計年度: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1. 二十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22. 二十二、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23. 二十三、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交所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24. 二十四、店頭市場: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25. 二十五、證券相關商品:指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26. 二十六、證券交易市場: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從事證券交易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27. 二十七、期貨交易市場: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
    28. 二十八、事務代理機構:指受經理公司委任,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29. 二十九、申購價金:指本基金成立日(不含當日)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30. 三十、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31. 三十一、申購買回清單公告: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所傳輸及公告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惟首次公告日係為本基金上市(櫃)日之前一營業日,若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前述公告時間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更新事宜。
    32. 三十二、申購基數: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33. 三十三、買回基數: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34. 三十四、作業準則:指本契約附件(編號)「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35. 三十五、預收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櫃)日(含當日)後,於申購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6. 三十六、預收申購總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櫃)日(含當日)後,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如有)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再乘以申購人所申請之申購基數,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7. 三十七、實際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櫃)日(含當日)後,經理公司於申購日計算出申購人申購日之實際應給付金額。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38. 三十八、實際申購總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櫃)日(含當日)後,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9. 三十九、申購總價金差額: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如計算後為正數時,申購人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期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如計算後為負數時,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期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40. 四十、買回價金:於買回日計算出受益人申請買回基數之金額。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41. 四十一、買回總價金:指買回價金扣除買回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買回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42. 四十二、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即________。
    43. 四十三、指數提供者: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即________。
    44. 四十四、指數授權契約:指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45. 四十五、上市(櫃)契約:指經理公司與臺灣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櫃)所簽訂之契約。
    46. 四十六、參與契約: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而共同簽訂之契約。
    47. 四十七、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48. 四十八、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本基金為收益分配,訂定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在該日之後於交易市場買入或申購之受益權單位,不具當期收益分配之權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