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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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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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個人交易限制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或解職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並應查報主管機關及公會等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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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公司基金管理程序或全權委託投資管理程序,公司得予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或解職處分之方式促其注意;嚴重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賠償公司於其職務範圍內所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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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公司業務(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執行規定之行為,除應配合公司向客戶說明外,公司得予降職或減薪,嚴重者得為停職或解職處分,公司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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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前三項之規定外,如其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則另須負民刑事及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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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就投信公司業務執行情形進行檢查時,如發現公司違反第三部份第九點第七項時,公會得視違反情節輕重依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處理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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