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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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接受基金國外投資顧問或國外受託管理機構培訓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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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國外投資顧問或國外受託管理機構提供公司培訓,應與公司簽訂培訓計畫,該培訓計畫可併同雙方之契約一併簽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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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培訓公司人員計畫之方式、次數及每年最低培訓總人數及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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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訓內容所涉之事項(例如:投資市場之投資分析、相關法規及實務知識等),及公司應選派與培訓事項相關之部門人員接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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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應辨識並避免培訓計畫所生之利益衝突。除線上培訓外,為避免利益衝突,公司應訂定選派受培訓人員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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