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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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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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注意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公會訂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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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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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確保其業務部門對基金管理與全權委託管理之任何陳述及向客戶提供的資料均屬正確且無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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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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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確保所有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上述法令及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之規定,方可對外發出,如內容須得主管機關核可者,公司應於核可後再為發出,並確保任何關於基金表現及全權委託帳戶表現之敘述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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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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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信事業長期指派行銷業務人員於無營業據點之地區從事基金銷售通路服務,應將下列事項載明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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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派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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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指派人員之名片,則需明列任職部門、職稱、任職部門之總分公司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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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定期向公司以書面報告工作進度及業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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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銷售文件不能載有非登記營業處所之地址及其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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