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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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事項,受益人得委託代理人,但應提出下列文件,經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核對無誤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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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蓋有留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書)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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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檢附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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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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