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受益憑證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受益憑證背書後送交經理公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經理公司,經理公司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其質權消滅時,應向經理公司為消滅質權之登記。
-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受益憑證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相關規定向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機構申請辦理,並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受益權單位數及收益分配約定事項通知經理公司辦理登記。
-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基金分配收益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經理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