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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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過戶之受益人,若屬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過戶登記申請書及受益憑證背面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留存印鑑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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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受益人已達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恢復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經撤銷者,應由該受益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或撤銷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