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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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送存集中保管之上市(櫃)受益憑證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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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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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受益憑證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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