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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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益憑證在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且印製實體者,經理公司應檢附受益憑證及相關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作為檢誤之用,其所印製之受益憑證,經該事業測試發現不符合印製規格或其條碼無法正確判讀者,經理公司應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如經測試無誤者,由該事業出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