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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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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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名簿及印鑑卡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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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發放記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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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受益憑證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受益憑證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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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會議出席受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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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理公司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其書面決議錄、表決票及委託書,保存期限同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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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基金之各項簿冊及文件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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