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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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辦理受益憑證事務或行使其他權利,凡以書面通知或申請者,均應加具留存印鑑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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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如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無法辨識是否為受益人親自簽名,得要求受益人親赴經理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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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辦理本規則規定各項事宜,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得要求受益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