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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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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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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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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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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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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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資金運用,應研擬年度運用方案,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另每年資金運用之成效,應提報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