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爭議處理機構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1. 一、存放金融機構。
    2.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3.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2. 爭議處理機構資金運用,應研擬年度運用方案,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另每年資金運用之成效,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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