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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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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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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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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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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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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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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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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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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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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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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