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
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