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2.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3.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4. 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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