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爭議處理機構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1. 一、章程變更。
    2.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3.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4.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5. 五、申請貸款。
    6.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7. 七、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2.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事由應報經本會核可後,始得為之。
  4.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會備查,本會得派員列席。
  5. 第一項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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