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91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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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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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