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40003389號函訂定全文17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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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自申請人申請之次一營業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並登入本平台輸入審核結果。審核結果如為通過,發行人應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憑證辦理簽署;如為退件,發行人應敘明退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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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為通過者,發行人應依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相關股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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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為退件者,本平台不提供申請人傳送申請案件之補件資料予發行人之服務,申請人須自行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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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收受發行人之審核結果後,將以申請人留存於本平台之電子郵件信箱向其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