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40003389號函訂定全文17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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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使用本平台須與本公司簽訂股務事務e櫃台服務使用合約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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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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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資料表,並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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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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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有「電子投票事務委任合約書」,得指定使用原所留存之印鑑,無須檢具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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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第一項合約,視為已同意其股東依電子簽章法採用電子形式申辦股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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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屬股票未上市、上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委任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稱「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始得申請使用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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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與本公司簽約後,有終止委任其代辦股務機構情事者,應主動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發行人重新委任代辦股務機構前,得暫停提供本平台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