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
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
-
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
-
二、營業日及交易時間。
-
三、交易流程。
-
四、交易指示方式。
-
五、成交原則及方式。
-
六、交易確認方式。
-
七、給付結算方式。
-
八、交易取消或修正之情形與方式。
-
九、交易暫停與恢復之處理方式。
-
十、錯誤交易之處理方式。
-
十一、違約處理。
-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即時公告其上架虛擬資產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交易價格、數量及時間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