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1. 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2. 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3. 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4. 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5. 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6. 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7. 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8. 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9. 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10. 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11. 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12. 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3.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4. 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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