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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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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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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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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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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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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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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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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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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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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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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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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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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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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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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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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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