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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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換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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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權益,儘速且公正為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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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即時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交易價格及數量,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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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換紀錄之保存,自交換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