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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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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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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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申請展延,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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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本會同意而自行連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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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辦理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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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前條第一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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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事,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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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本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規定,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繼續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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