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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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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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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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依第五條第四項不予登記或自行撤回後未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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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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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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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擬資產服務商有被使用於洗錢或資恐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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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四條規定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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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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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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