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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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