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5條、第5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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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除另有規定外,按上櫃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之基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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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轉上櫃者,以其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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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以其於本中心終止上櫃或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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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但書關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度計算之基準,遇上巿或上櫃股票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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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轉上櫃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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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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