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之1、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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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休息、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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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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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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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