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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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會場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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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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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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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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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