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之1、第2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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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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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