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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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表決股數之計算、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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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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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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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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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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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