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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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股東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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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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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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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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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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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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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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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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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