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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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並向本公司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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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每年定期就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進行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並向本公司申報績效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