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500496號函修正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增訂第12條附件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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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核心系統委外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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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系統委外時,組織應依委外服務範圍及特性確保供應商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營運中斷後,核心系統之復原水準可滿足系統復原時間目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以支持核心業務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並要求供應商配合組織或自行辦理演練以驗證核心系統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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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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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預期之設備故障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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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功能調整或重大性架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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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品生命週期結束且不再提供技術協助服務,或不具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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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將上述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委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