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61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7條條文;增訂第3條附件(原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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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服務變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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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公司之專案負責人應重新對資訊服務供應商變更之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