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61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7條條文;增訂第3條附件(原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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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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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為強化投信投顧業者對資通系統之資訊服務供應商遴選、管理、終止與解除之風險管理,併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特定本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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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其管理政策由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控制與建置者,如其母公司或總公司已建置或設立相關控制措施,且有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