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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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 |